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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视去部队的缺点(近视去部队的缺点和不足)

2023-06-10 20:55:12公益护眼1

1. 近视去部队的缺点和不足

你是问体检,还是戴眼镜能当兵吗。体检的话差不多就行了,找关系只要不是高度近视就多大问题。当兵的话也没人要求不让带眼镜,但是当兵大部分时间都是训练,劳动,戴眼镜很不方便,碍事,镜片还容易有危险。部队一般近视的都是在看电视,上课,时候带眼镜,打靶时候带隐形眼镜。如果度数高,你还是做做手术吧,度数低准备镜框眼镜和隐形眼镜,能用的到。

当义务兵体检视力没有那么严谨,差不多,不是太高度数就行了。带兵7年,各种近视见多了。

2. 近视眼去部队有什么麻烦

近视眼当兵到部队是可以戴眼镜,戴隐形眼镜。主要是真对文职人员。如果是野战部队人员是不可以戴眼镜,文职部队人员要求比较宽松,主要是看个人能力,野战部队人员要求比较严格,为了备战,多加强训练,训练科目有多种,需要战士们熟练掌握,所以野战部队人员是不能有戴眼镜的。

3. 近视眼在部队怎么办

近视450度新视力表4.3,旧视力表0.2,已经属于中度近视了。这样的视力是无法通过征兵体检的,建议你去医院做视力纠正手术。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其对视力要求如下: 眼科 第三十条 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仪仗队队员:每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4.8,左眼裸眼视力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合格。 第三十一条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m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五条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4. 近视去了部队有没有问题

2019征兵时间已定,凡是年满18周岁符合各项指标条件的青年均可报名参军。参军条件对身高、体重、视力等各项指标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视力问题一直是困扰着很多有着参军梦想少年的难题。那么近视的人到底能不能参军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2019年参军视力标准规定: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坦克成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所以近视的人也是可以参军的,但是要提前半年时间做完近视手术且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者就可报名参军。

5. 近视在部队什么感觉

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激光近视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参军体检中,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6. 近视眼进部队会怎样

无近视,远视,无色盲,两眼视力在5.3。

7. 去部队近视眼不合格会被退兵吗

当兵对视力的要求是右眼裸眼视力高于4.6,左眼裸眼视力高于4.5。

《应征公民体检标准》中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右眼裸眼视力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音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録、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扩展资料

《征兵工作条例》中规定:

第四十一条 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90天。

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45天。其中患有传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再补换。

第四十二条 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须经总队医院或者地、市人民医院)检查证明,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查,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部队应当事先与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查实,确属不合格的,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

全国征兵网-《应征公民体检标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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