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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视严防守(防近视守则)

2023-04-18 21:33:49近视知识1

1. 防近视守则

一、高考录取成绩至少高于一本线80分。并且国防科大只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

二、国防科大审查考生及家庭成员政治面貌,有无犯罪情况。

三、组织严格的身体检查,来看国防科技大学对学生身体素质的要求:

1. 身高标准:男生≥1.62米,女生≥1.60米;

2. 体重标准:男生体重在0.85-1.25标准体重之间;女生体重在0.85-1.15标准体重之间。

3. 对身体素质相应的标准要求:头部、颈部、胸部、四肢、下肢、指(趾)、脉管、伤痕、刺字、泌尿生殖器官、血压.....等等体质方面的要求不合格都不能够被录取。

4. 视力标准:裸眼视力低于4.5,矫正视力低于4.9;红绿色弱、色盲及其他眼部毛病均不能被录取等等。

5. 听力标准:听力低于5米,不能被录取等。

6. 牙齿:牙齿不规整,缺牙少牙均不能被录取等。

7. 全身检查有一项不合格是为不合格。

国防科技大学招生条件

要想考国防大学必须先参军,只有现役军人才有考国防大学的资格。

招生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中级军官晋升高级军官,需要到国防大学培训(一般都是即将晋升旅、师的军官)。

还有就是招收硕士、博士生(也要求现役军人),具体如下: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对象和条件:

招收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不含边防、消防、警卫三个警种),中共正式党员,35周岁以下(截止录取当年9月1日),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学位。除政治坚定、道德纯洁、作风过硬、身体健康外,考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单位干部考评结果等次为称职以上。

(二)经过初级院校正规培训,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截止录取当年9月1日)。除报考军事思想、军事历史、军事运筹学专业外,报考其它军事学学科专业及军事指挥(专业学位,下同)的要有1年以上指挥岗位(包括机关干部、指挥教员)任职经历。

2. 防近视守则预防近视手抄报

“书”这个字大家一定都不会陌生,因为我们几乎每天都在读书,因为书给予了我们知识让我们从懵懂无知的小孩子摇身一变,成了会认字,会做人,会思考的少年,脸上永远荡漾着欢乐和幸福。

而成年,依旧遥远,我坚信,书会伴着我们,每一分,每一秒,无论天南海北。因为儿时对书的好奇,所以让我和书结下了不解之缘,从儿时,我就爱捧着一本书走走停停,虽然不一定每个字都认识,不一定能把每一句话参详,但我还是不知疲倦的看着,看着…… 到了二三年级时,我认识得字更多了,所以,我更加热衷于读书,甚至有点儿走火入魔,我知道,我将来一定离不开它了,它让我快乐,让我感动。我曾经想过,我为什么会这样痴迷于它?虽然,我知道,那永远也不会有答案…… 或许,我是在享受看书的过程吧,它带我来到仙境,那里没有争斗,没有吵闹,没有人与人的勾心斗角。那里只有快乐,在哪儿,可以听小鸟啁啾,小雨呢喃。可以看百花争艳,树木茂盛,那儿是幅美丽的画,一切都是那么清新,而且永远都不会凋零。它也能带我去冒险,体验提心吊胆的感受,情节峰回路转更使我始料不及。它给予我知识,开阔我的视野,让我再书里展翅飞翔,一切的一切,让我更加感激这位朋友。在雨中,我们是含苞欲放的花朵,是书伴随我们成长,寂寞时,是它陪伴在我的身旁,难过时,是它帮我分担痛苦。我爱读书时的快乐和轻松,所以,请让我大声说一句:“读书的感觉好!!” 为什么要读书呢?有些同学会回答:“为了应付语文老师的作业。”那就错了,其实读书是一种非常快乐的事情,只是自己没有去做而已。有这样一则小故事:犹太人在《圣经》上滴几滴蜂蜜,让孩子去吻《圣经》,同时去启发孩子,书的滋味儿像蜂蜜一样甜。而我读书品到的滋味儿则是多种多样的。读书的滋味儿是甜的。从第一次捧起《安徒生童话》,那一个个生灵活泼的文字,使我感觉到了人间的真、善、美、丑。到戴着近视眼镜,看放在膝盖上的《红楼梦》,那一行行深奥的语句,让我体会到了林黛玉这个内心丰富而生活枯燥的姑娘对贾宝玉的痴爱、对生活的绝望。她的诗稿与诗绢字字句句充满了悲痛,而丝毫没看见薛宝衩的得意。读到这里,我也体会到了作者曹雪芹对生活的热爱。

3. 防控近视小常识

人之初,视力好。防近视,要趁早。

学常识,护眼睛。好习惯,要记牢。

趴躺晃,不看书。光线暗,应避免。

课桌椅,定期调。好姿势,要知道。

三个一,心中记。眼距书,一尺长。

胸离桌,一拳头。手到笔,一寸量。

吃得好,营养棒。蛋奶肉,都要尝。

不挑食,不偏食。多蔬果,少吃糖。

睡眠足,免疫强。小学生,十小时。

户外动,2小时。认真做,保健操。

下课后,远处瞧。眼不累,风景好。

电子类,要控制。6岁前,少接触。

早发现,早矫正。总眯眼,医院检。

眼明亮,学习好。看世界,多美妙。

4. 防近视相关知识

步骤/方式1

控制用眼距离。平时要控制用眼的距离,避免近距离的用眼阅读或者工作,用眼工作或者阅读时,需要坚持一尺一拳一寸的距离,保持良好的坐姿,能够预防近视的发生

步骤/方式2

增加户外运动。平时要多参加户外运动,而且在运动的过程当中,可以用眼睛眺望远方,能够放松眼部的肌肉,改善视疲劳的症状,从而能够预防近视的发生。

步骤/方式3

保证充足的睡眠。每天要保证充足的睡眠,如果是小学生,每天的睡眠时间要保持在10小时左右,初中生每天的睡眠可保持在9小时左右,如果是成年人,每天的睡眠需要保持在8小时左右,充足的睡眠有利于眼睛充分休息,能够预防近视的发生

5. 预防近视守则五条

一、班子建设

党政工领导班子党性强、作风正、团结协调、创新务实、政绩突出、干群关系好,廉政建设制度健全,措施落实。自觉发扬党的优良传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细则:1、党委、支部订有学习计划,坚持学习制度,有良好的学风(每季度不少于一次)10分。

2、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做到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确保政治民主,(10分)。领导作风不民主,群众有反映的扣5分。

3、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好(10分)。班子成员不团结影响工作,群众有反映扣5分。

4、订有干部廉政制度,措施落实,执行良好(10分)。没有制度不得分,虽制订制度,但班子成员有以权谋私,不廉政现象,群众有反映的扣5分。

5、订有联系群众的制度和措施(10分)。没有制订不得分,虽制订制度,但领导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差,群众有反映的扣5分。

6、上年度被市委市政府以上组织评为先进党组织或先进单位的,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其先进经验得到肯定和推广的,可在总分中加10分。(没有的不得分)

7、单位领导(党政正、副职、工会主席)当年有受过各类处分或经查实犯有错误尚待处理的每例扣10分(当年单位领导受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一票否决)。

二、思想建设

重视思想政治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形势任务、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教育。运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

细则:1、制订有本单位学习制度和年度思想教育计划,坚持每月1次的政治学习制度,经常对职工开展时事政治、思想道德教育,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20分)。未制订计划的不得分,虽订有制度、计划但不落实的扣10分。

2、制订有本单位员工行为规范并执行良好(4分)。未制订的不得分。

3、组织开展树立和学习各类先人物活动(8分)。没有组织不得分

4、根据本单位、本行业实际,建立黑板报、宣传橱窗(栏)等宣传阵地,开展经常性宣传(8分)。虽有阵地,但开展不经常,资料无积累,无法考查的扣4分。

5、班(柜)组、科室订有党报或有关报刊(10分)。未按规定订阅相关报刊的扣5分

6、单位(包括集体宿舍楼院)设立永久性(如: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市民守则、行业公民道德规范、八荣八耻等)宣传标牌(10分),可以设立而没有设立,单位无创建气氛的不得分。

三、群众工作

工、青、妇组织健全,活动经常,能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与党组织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职代会制度完善,职工正当权益得到保障。

细则:1、工、青、妇组织健全,活动正常,记录完善,有专人负责(10分)。

2、工、青、妇组织能在党组织领导下,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各类活动,起到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10分)。

3、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定期召开职代会(每年两次),充分发挥职工参政议政作用,保护职工正当权益的(10分)。没有制度的不得分,作用不大扣5分。

4、有职工之家等文体阵地、设施,坚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每年组织2次以上(10分),没有的不得分。

四、文化建设

重视文化技术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科学文化素质。

细则:1、重视职工文化、技术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职工学习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职工职业技能。(8分)

2、支持职工参加各类成人教育。(8分)

3、建有图书阅览室等文化教育设施(8分)。

4、重视智力投资,职教经费不低于工资总额的1.5%(8分)。

5、科技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2%,职工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不低于70%(8分)

五、创建活动

把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列入党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纳入总体发展规划,党政工团齐抓共建,实施目标管理和双承包制,有本行业精神。抓好文明细胞建设,积极开展文明班组、车间(科室)文明教职工、学生评比活动,使文明创建工作充满活力。

细则:1、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有规划、有检查、有总结,并按时上报市文明办(10分)。不按时上报的扣5分。

2、创建文明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10分)。单位党政领导未与基层签订责任书的不得分。创建文明单位未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扣5分。

3、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清楚、分工明确(5分)。职工对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职业道德、本单位制定的职工行为规范、东阳市市民守则和本单位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人人皆知(5分)。党政一把手未挂帅,分管领导不明确的扣3分,抽查3—5名职工(不了解每人扣1分)。

4、制订面向全体职工的考核标准和奖励办法(5分),未制订的不得分,已制订但执行不力,奖惩不明的扣3分。

5、积极开展结对共建文明活动和参与创建文明城市及扶贫帮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以参加会议,参与活动,投入经费,共建效果等方面综合考察。部门(系统)考核好的得(10分)。考核某方面差的扣5分,考核不合格的一票否决。

6、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班组,文明车间(科室),文明职工、文明楼院或文明宿舍等活动,有计划、有标准、有检查评比,奖惩措施落实(10分)。不开展不得分。

7、创建工作台帐和资料积累齐全,分类科学,整齐规范有序(15分)。台帐资料不规范的扣10分。

8、根据行业、单位实际设计创建活动载体,吸引群众参与(5分),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有对子,有计划有协议(5分)。没开展不得分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履行属地管理原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加强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做好纠纷调解工作,严格单位内保制度,使单位治安良好,工作、生产、生活稳定有序。

细则:1、服从所辖乡、镇、街道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10分)。

2、确定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单位领导定期研究部署综合治理工作(每季不少于一次)10分,每少一次扣1分。

3、建立健全综合治理责任制,把综合治理工作与经济利益相挂钩,定期检查所属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10分)。

4、如期完成普法任务,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重视轻微违法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干部职工犯罪率不超过单位总人数的1‰,违法率不超过单位总人数2‰(25分)。

5、严格执行内保条例,完善内部保卫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5分)。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使一票否决制:(1)考核分在50分以下的;(2)发生集体上访、非法罢工、游行,请愿等影响社会政治安定的突发性事件;(3)发生特大刑事案件或爆炸、重大中毒、火灾和工伤等恶性事故;(4)发生因纠纷调解不当而引起的刑事案件或非常性死亡案件;(5)要害部位重要部位发生失窃案件。

七、计划生育

重视计划生育工作,优生优育成绩显著,各项计划生育指标达到要求

细则: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重视,组织、制度健全,管理科学。人员经费落实(10分)。

2、计划生育率、独生子女领证率、三查率达到100%(15分)

3、计划生育科普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工作开展好,纳入计划生育属地管理,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落实,无人为干扰出生人口性别比行为发生。

4、无计划外生育,如果出现计划外生育,行使一票否决权。

八、环境卫生工作

环境卫生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活动、有检查,领导重视,门前三包落实,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细则:1、单位环境优美、舒适、安静,庭院绿化面积达35%以上(25分)

2、组织与宣传:有爱卫会组织,分管领导,经常开展卫生活动,落实检查评比奖罚制度,有卫生宣传阵地,定期更换内容的得15分。一项做不到扣4分。

3、环境卫生:划片包干、专人负责、环境整洁,门前三包制度落实,蚊蝇孳生场所得到有效控制的得20分,一项做不到扣5分。

4、室内卫生、无积尘蛛网,地面清洁,物品用具清洁整齐,摆放有序,走廊会议室设有痰盂并保洁,会议室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得30分,一项做不到扣5分。

5、厕所卫生:无破损,通气照明好,有冲洗设备,定期消毒,壁净地洁无尿渍粪垢的得20分,一项做不到扣2分。

6、除四害:定期布置工作,专人负责,措施落实,基本无四害的得10分。一项做不到扣3分

7、健康保障:职工定期开展身体健康体检(至少两年1次)处10分。未开展不得分

8、食堂卫生:(1)凭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食堂法定代表人;建立原料索证和成本留样制度,得3分。一项不做扣1分。(2)厨房餐厅:无积尘蛛网,列残潭剩饭,物品用具整洁摆放有序的得3分。一项做不到扣1分。

(3)炊具容器:有专职或兼职消毒人员,饮具容器消毒并保洁的得4分。一项做不到扣2分。(4)三防四隔离:有三防设备使用好,做到四隔离的得4分。一项做不到扣2分。(5)炊事员卫生:工作服帽整洁,有健康证并验讫,做到四勤的得3分。一项做不到扣1分。(6)仓库管理:室内清洁,物品存放整齐,离墙、垫高的得3分。一项做不到扣1分。(7)如发现有腐烂变质食物从总分中扣除10分。

九、教学计划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严格执行课程标准。

细则: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时间得15分。发现挤占、挪用扣10分。

2、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总量,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得15分。超过规定时间,累计每小时扣5分。

3、面向全体学生,不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特长班、实验班、快慢班等得15分,发现违规现象该项不得分。

4、各类教学设施齐全,能确保学生体艺活动的时间得10分,。设施未过到酌情扣分,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未达到的扣5分。

十、教育教学管理

制度健全,秩序良好。

细则:1、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达县级标准,依法治校得15分。有制度未上墙酌情扣分,制度不全、档案管理不达标的各扣5分。

2、教风严谨,三认真落实;学风正,学习氛围好得25分。教风、学风不正不得分。

3、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无乱收费行为发生得20分,发现乱收费,该项不得分。

4、学校档案室、实验室、团队室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得15分。

5、校长(含副职)必须持证上岗;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实中95%以上,小学96%以上;学历高标率初中30%以上,小学35%以上得20分,未达到每项扣5分。

十一、教学研究

经常研究教育、教学工作,成果显著

细则:1、教科研活动全员参与,计划具体,措施落实得15分。无计划不得分。

2、积极进行新课程改革,有县级以上科研课题,有较好的教科研氛围,骨干教师有独立承担研究课题的能力。没有县级以上立项课题扣有新的进展,每位老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以上内容根据学校开展情况酌情扣分。

3、教科研论文和教科研课题在县级经上刊物发表或在比赛中获奖。没有的不得分。

十二、教学成效

教学质量稳定提高,流生率低

细则:1、教学质量稳步提高,高中会考成绩和中考全科及格率明显提高,达到市平均水平得25分。未达到不得分。

2、积极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学科、体艺竞赛,学生在学科竞赛中获县(市)以上奖励的得10分。没有的不得分。

3、抓好流生工作,流生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得15分,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不得分。

十二、教学成效(二)

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养成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优良风尚,学生身心健康,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利用校外教育基地,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细则:1、德育工作组织落实,网络健全得10分,无组织和网络不健全的不得分。

2、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纳和日常行为规范,寓德育工作于日常教育教学中得15分。

3、积极开展课外文体活动,每年定期举行校动会全、文艺演出或科技节等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得25分。

4、积极开展预防近视活动,近视发病率得到有效的控制,得10分。

5、积极开展读书、读报活动,校内无黄色书画和非法出版物流传,得15分。发现有黄色书画流传不得分。

6、学校图书(阅览)室、实验室仪器和体育器材基本完备,管理有条不紊,得10分。

7、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利用校外教育基地,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得10分。

6. 防近视制度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0号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已经2021年5月25日教育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2021年6月1日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校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履行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

第四条 学校学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关心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听取学生意见。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学校学生保护的支持措施、服务体系,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支持、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一般保护

第六条 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第七条 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第九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

第十条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

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保障学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并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合理便利,实施融合教育,给予特别支持;对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帮助,必要时,可以通过安排教师或者专业人员课后辅导等方式给予帮助或者支持。

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辍学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的违法违规物品,按规定予以暂扣的,应当统一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第十五条 学校以发布、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对外宣传或者公开使用学生个体肖像的,应当取得学生及其家长许可,并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指导、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的制定,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学生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当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应当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章  专项保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

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对学生开展相应的专题教育,并且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

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学校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欺凌情形,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并通知相关学生的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或者参与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对其家长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训导、教育。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不同学校学生之间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应当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联合调查机制,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规范教职工、学生行为的校规校纪。校规校纪应当内容合法、合理,制定程序完备,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开,并按照要求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按照要求开齐开足课程、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图书馆、班级图书角,配备适合学生认知特点、内容积极向上的课外读物,营造良好阅读环境,培养学生阅读习惯,提升阅读质量。

学校应当加强读物和校园文化环境管理,禁止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图片、视听作品等,以及商业广告、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现象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安全、卫生、食品等管理制度,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制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极端天气和意外伤害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组织必要的演练。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提醒学生及家长,避免学生使用兴奋剂或者镇静催眠药、镇痛剂等成瘾性药物;发现学生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应当及时通知家长,但学生因治疗需要并经执业医师诊断同意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发现学生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龋齿等倾向或者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习惯,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干预,并通知家长,督促、指导家长实施矫治。

学校应当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在课间、课后使用学校的体育运动场地、设施开展体育锻炼;在周末和节假日期间,按规定向学生和周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设心理辅导室,或者通过购买专业社工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指导和服务。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测评,指导、帮助教职工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对待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过度使用网络。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上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避免学生接触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发现网络产品、服务、信息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内容的,或者学生利用网络实施违法活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饮酒。学校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饮酒的标识,并不得以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的品牌冠名学校、教学楼、设施设备及各类教学、竞赛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四)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

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发现拟聘人员或者在职教职工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相应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安排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相关结论作为是否聘用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解聘的依据:

(一)有精神病史的;

(二)有严重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的;

(三)有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身心疾病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预防和制止教职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师德规范禁止的行为。学校及教职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

(二)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

(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四)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及其家长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网络投票、刷票等活动;

(五)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牟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管理学生的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配备、使用校车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学生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定期巡查校园及周边环境,发现存在法律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立的营业场所、销售网点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主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得安排或者诱导、组织学生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发现学生进入上述场所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教育,并向上述场所的主管部门反映。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四十一条 校长是学生学校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员开展学生保护工作。学校应当为从事学生保护工作的人员接受相关法律、理论和技能的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对教职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培训。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整合欺凌防治、纪律处分等组织、工作机制,组建学生保护委员会,统筹负责学生权益保护及相关制度建设。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利用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专题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学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识,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结合相关课程要求,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与义务教育为重点的法治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并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组成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和心理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专业辅导工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矫治和帮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送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作出与学生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听取意见并酌情采纳。

学校应当发挥学生会、少代会、共青团等学生组织的作用,指导、支持学生参与权益保护,对于情节轻微的学生纠纷或者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情形,可以安排学生代表参与调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利用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日常沟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报告制度,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学校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或者情绪反应明显异常、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七条 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应当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侵害学生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班主任或学校负责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心理健康辅导、帮扶教育。对因欺凌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无法在原班级就读的学生,学生家长提出调整班级请求,学校经评估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六章  支持与监督

第五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群团组织的协同机制,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健全准入和定期查询制度。

第五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专业服务,为预防和处理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提供支持。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与有关部门、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合作进行学生保护专业服务与支持过程中,应当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

第五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学生保护的监督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兼职监察员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处理或者指导处理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健全依法处理涉校纠纷的工作机制。

负责学生保护职责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业务培训,具备学生保护的必要知识与能力。

第五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建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或其他途径,受理对学校或者教职工违反本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侵害学生权利的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推动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协助受理涉及学生权益的投诉举报、开展侵害学生权益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指导、支持学校、教职工、家长开展学生保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生保护工作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管辖区域内学校履行保护学生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学校管理水平评价、校长考评考核的依据。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学生保护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学校督导评估的内容。

第七章  责任与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违反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分别对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同时,可以给予学校1至3年不得参与相应评奖评优,不得获评各类示范、标兵单位等荣誉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未履行对教职工的管理、监督责任,致使发生教职工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对学生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领导责任的校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校长职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依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中小学教师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教职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教职工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牟取不当利益的,应当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或者所获利益,给学生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视情节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健全校内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和管理制度,对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校内纪律处分直至予以解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对学校的指导、监督职责,管辖区域内学校出现严重侵害学生权益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依据本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强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建立保护制度。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其教职工违反保护职责,侵害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适用本规定从重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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