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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为什么要忠诚可?

2022-12-12 15:03:37近视知识1

人民警察为什么要忠诚可?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中也有明确要求:“对党忠诚”。当前,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开展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也是以胡锦涛总书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三句话”总要求为指导,努力践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

  胡总书记的“三句话”也是把“忠诚可靠”放在了首位,体现出了作为人民警察必须首先具备的一个政治素质,要求人民警察始终把“忠诚可靠”作为第一素质,作为第一品德。

毛泽东同志讲:“掌握思想领导是掌握一切领导的第一位,办事要靠人,人要靠得住”。

  “忠诚”是指政治信仰、政治追求、宗旨观念、过硬本领和表率行为的统一,“可靠”是指任何时候都想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始终把忠诚可靠作为第一品德”,既是对人民警察政治思想品质提出的要求,也是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基本政治素质。

忠诚可靠是人民警察践行核心价值观的突出体现。

  纵观中国共产党走过的历史足迹,无论是在战火纷飞的战争年代,还是建设和改革新时期,每逢关键时刻和危难关头,总是中国共产党人高扬鲜红党旗,以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可靠书写无愧历史的合格答卷。同时我们也看到,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时候,总是能看到人民警察的身影出现在他们面前,第一时间挺身而出、“豁得出来、冲得上去”,他们用忠诚可靠谱写了感天动地的壮丽诗篇。

  胡锦涛总书记将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归纳为“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其中也将“忠诚可靠”作为最重要的价值观突出体现出来。因此,作为人民警察的我们,无时无刻都需审视自己,审视自己的思想,审视自己的行为,将对党对祖国对人民保持无限忠诚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实点,努力践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

  

忠诚可靠是人民警察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人民警察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我们所倡导的忠诚可靠,并不是“食君之禄,忠君之事”的封建愚忠,也不是“士为知己者死”的个人知恩、报恩,更不是盲目迷信和崇拜,它有其更加丰富的内涵和更高境界。

  这种忠诚可靠,是建立在对党的性质、宗旨、纲领和路线的坚定信念上,既体现了人民警察对党的最终目标的理性认识,又反映了人民警察对党的感性认同、归属感。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是对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高度概括,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把“忠诚可靠”放在首位,也足以说明,“忠诚可靠”是人民警察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人民警察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只有忠诚,才能更好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反之,如果没有忠诚,整天忙忙碌碌的身影,也只能证明是“唯利”而为,“唯利”付出。

忠诚可靠是人民警察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念。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要坚持抓下去,必须要有坚定的信念,持之以恒,才能有所成效。

  “忠诚可靠”是人民警察应尽的义务、必备的政治品德。党的忠诚战士夏明翰“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党的军事家方志敏“敌人只能砍下我们的头颅,决不能动摇我们的信仰”,伟大的共产主义战士雷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疾恶如仇的公安局长任长霞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正是有这样许许多多优秀共产党人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不同时期用行动书写的无怨无悔的忠诚可靠,我们党才能够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取得人民拥护,赢得执政地位,成为中国特色的坚强领导核心。

  人民警察践行核心价值观,同样需要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做任何事情,都要有忠诚可靠的坚定信念,始终都要把忠于党、忠于人民放在首位,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忠诚可靠是人民警察践行核心价值观的试金石。毛泽东同志曾告诫全党:“要警惕骄傲自满、以功臣自居的情绪滋长,警惕资产阶级用糖衣裹着的炮弹攻击,务必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几十年过去了,我们绝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没有辜负毛泽东同志的期望,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坚持了对党和人民的绝对忠诚。但是这几年里,在我们人民警察队伍里,却有极少数人把“忠诚可靠”错误地理解为对领导忠心、对上级惟命是从,一切以讨好献媚于领导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谋取一己私利,而将人民利益放在一边。

  就像文强、林福久之流,之所以最终走到人民的对立面,被人民所唾弃,原因很多,但有一条重要原因就是他们丧失了对党和人民的忠诚而走向万劫不复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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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个比方,如果主人家的看门狗吃里扒外,主人肯定不愿意。同理,警察是人民利益的看门狗,如果对人民不忠诚,后果很严重。

人民警察有哪些主要职责?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人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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